增值税税率调整之后,应如何准确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呢?简单来说,就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六种常见结算方式举例说明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
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
税率开具发票。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
税率开具发票;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以后的
税率开具发票。
——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30日前发出货物,应按照原适用
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后发出货物,则按照调整以后的
税率开具发票。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原适用
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
税率开具发票。
——提供应税服务(如交通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等),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
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
税率开具发票。
——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
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
税率开具发票。
举例:A企业为服装制造业
一般纳税人,与B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销售合同,约定今年的销售衣物合同按照分期收款的方式执行。4月2日收取款项100万元,6月2日收取款项120万元。因此,A企业4月2日收取的100万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应按照17%
税率开具发票,A企业6月2日收取的120万元,应按照16%
税率开具发票。
举例:C企业为电信行业
一般纳税人,对消费者使用的基础电信服务,其在4月份提供的基础电信服务,应按照11%
税率开具发票,其在5月份提供的基础电信服务,应按照10%
税率开具发票。
举例:特殊一点的,国家就电力行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制定了《电力产品
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D企业为电力企业,向居民个人发售的电力,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D企业就居民个人在3月份使用的电力,4月份进行抄表并
开具电费缴纳凭证,应按照17%
开具发票;就居民个人在4月份使用的电力,5月份进行抄表并
开具电费缴纳凭证,应按照16%
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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