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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07-14    编辑:京樵财税   所属:京樵财税

核心提示: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银保监会7月13日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规定》明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在市场准入方面,《规定》提出,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规定》提出,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规定》还提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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