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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规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和办理方式,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和《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7〕2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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