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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发布_京樵财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06-06    编辑:京樵财税   所属:京樵财税

核心提示: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定性要求。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自2014年3月实施以来,在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不断深化,不同类型银行在业务模式、复杂程度、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的差异逐步显现,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流动性办法》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夯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基础,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衡量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短期流动性缺口,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共4章75条,7个附件。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流动性办法》的适用范围、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以及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总体要求。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定性要求。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定了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流动性办法》的实施时间、参照执行的机构范围,以及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实施安排等。《流动性办法》的7个附件具体说明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重点环节的技术细节,以及定量指标的计量标准。
 
       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定性要求,根据商业银行特点设定了差异化的定量监管标准,并提出了统一的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工具,构建了较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与《办法》同步执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流动性匹配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20年前暂为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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