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明确,企业在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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