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业务基本情况
某大型锅炉制造企业现有职工人数500人,人均月
工资3000元,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税
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500元。当年度该企业向每名职工集资10000元,假如年利率10%,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7%。该企业当年度税前
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00元。因为借款利率超过可扣除标准,超支利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为:500×10000×(10%-7%)=150000(元),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112500元[(300000+150000)×25%],同时应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100000元(10000×10%×500×20%)。企业如何做才能减少这种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及《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企业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分析
如果企业将向职工集资借款利率降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即7%,将降低的3%利息通过提高职工
工资来解决,那么,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
项目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来说,集资利息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得税前全额扣除。假如每人每月增加
工资25元(10000×3%÷12),增加
工资后人均月
工资达到3025元,仍未超过计税
工资标准。
四、筹划结果
将利息费用转移为
工资费用后,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50000元[500×10000×(10%-7%)=150000(元)]不但不用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还可以扣除计入
工资的150000元(25×12×500=150000元),从而使
企业所得税额减少75000元[(150000+150000)×25%];应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减少了30000元[10000×(10%-7%)×500×20%]。这样做不但
企业所得税减少啦,而且
个人所得税也减轻啦,同时也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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