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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资借款利息转移为工资,企业职工少缴税_京樵财税

来源:京樵财税   发布时间:04-27    编辑:京樵财税   所属:京樵财税

核心提示:企业集资借款利息转移为工资,企业职工少缴税

 一、企业业务基本情况

       某大型锅炉制造企业现有职工人数500人,人均月工资3000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500元。当年度该企业向每名职工集资10000元,假如年利率10%,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7%。该企业当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00元。因为借款利率超过可扣除标准,超支利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00×(10%-7%)=150000(元),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112500元[(300000+150000)×25%],同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元(10000×10%×500×20%)。企业如何做才能减少这种支出?
 
 
       二、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企业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分析
       如果企业将向职工集资借款利率降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即7%,将降低的3%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来解决,那么,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来说,集资利息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得税前全额扣除。假如每人每月增加工资25元(10000×3%÷12),增加工资后人均月工资达到3025元,仍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
 
 
       四、筹划结果
       将利息费用转移为工资费用后,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50000元[500×10000×(10%-7%)=150000(元)]不但不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扣除计入工资的150000元(25×12×500=150000元),从而使企业所得税额减少75000元[(150000+150000)×25%];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减少了30000元[10000×(10%-7%)×500×20%]。这样做不但企业所得税减少啦,而且个人所得税也减轻啦,同时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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