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为加强
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
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
会计行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精神,并就加强
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完善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
会计诚信教育,建立严重失信
会计人员“黑名单”,健全
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
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在
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引导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
会计行业组织作用,共同推动
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加强
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序推进
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稳步推进
会计人员信用状况与其选聘任职、评选表彰等挂钩,逐步建立
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教育,奖惩结合。把教育引导作为提升
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加大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力度,发挥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使
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
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
强化
会计职业道德约束。针对
会计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
会计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
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加强
会计诚信教育。
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
会计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
会计诚信教育,将
会计职业道德作为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大力弘扬
会计诚信理念,不断提升
会计人员诚信素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
会计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作用,大力发掘、宣传
会计诚信模范等
会计诚信典型,深入剖析违反
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引导财会类专业教育开设
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努力提高
会计后备人员的诚信意识。鼓励用人单位建立
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
会计人员遵守
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强化
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
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严重失信
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
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
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
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
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建立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综合利用、激励惩戒措施等,探索建立
会计人员信息纠错、信用修复、分级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体系。
完善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为抓手,有序采集
会计人员信息,记录
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
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省级
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组织升级改造本地区(部门)现有的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完善本地区(部门)的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财政部在此基础上将构建全国统一的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
《指导意见》强调,健全
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守信
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将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先进
会计工作者评选、
会计职称
考试或评审、高端
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
会计人员。
对严重失信
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
会计工作者评选、
会计职称
考试或评审、高端
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
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严重失信
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
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
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建立失信
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
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将发现的
会计人员失信行为,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发现的
会计人员失信行为,记入
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
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对会员信用情况进行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失信
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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