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四)不征
税收入和免
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其中: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什么是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设立或登记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
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
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
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
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
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
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
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
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哪些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
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
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
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
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财政、
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
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
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
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
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
纳税义务;未依法
纳税的,主管
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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