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
纳税人),实行由
税务机关按
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
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
税务机关根据
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
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
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
工资标准的
工资。
三、适用范围
增值税优惠
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
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
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
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
税收优惠
政策和不得享受
税收优惠
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
政策。注意:
纳税人中
纳税信用等级为
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该
政策。
四、申请免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
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
公章。
(二)主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三)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
纳税人申请
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
纳税人加盖
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
纳税人加盖
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
工资的清单。
月最低
工资标准,是指
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
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
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
纳税期已缴
增值税额扣除已退
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
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
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
增值税额;年度已缴
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
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七、骗税如何惩罚
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
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
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
增值税优惠的,应将
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纳税期内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规定的各项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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