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日后如果再就此项交易开具发票,因为同一项交易不应两次纳税,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应当从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
例如,A企业某月
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次月对此项收入
开具发票,办理次月
增值税申报时就需要从全部销售额中减去已
申报过的100万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比对原理,是当期
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不应小于当期
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因此有可能会发生比对异常。例如,A企业当期共
开具发票500万元,但减去已按照未开票收入
申报的100万元后只
申报400万销售额,就会产生异常比对信息,从而无法在网上直接
申报。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将于
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执行前,
纳税人可以通过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一栏填列负数解决比对异常问题。如上列中的A企业在
申报次月
增值税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写-100万元,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仍按实际开票销售额填写,就可以解决同一项交易重复
纳税的问题。
但这种填报方式存在两个弊端:
一是不符合
申报逻辑,“未开票收入”填写为负值意味着此项交易已经被取消和退回到交易发生前的状态。而在此项交易实际已发生的情况下,
申报负数销售额就扭曲了交易实质;二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从而产生“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
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要求,当期
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
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
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根据这一规则,“未开票收入”相应栏次均不应小于零,否则就会造成
申报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票金额、税额合计数,产生
申报异常。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
税务机关将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和处理。
1.发生未开票
纳税义务期间,
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
开具发票,则对
开具发票期间,
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
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
申报,需要按照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
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
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仍承前例,如果A企业
开具发票金额500万元而
申报销售额为400万元,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产生的100万元差异,在以前期间已经作为未开票收入
申报过。此类证据至少应当包括:
(1)约定开票日期、收款日期的合同;
(2)已收取款项的凭据或其他结算凭据,如票据;
(3)在本期对以前未开票收入
开具的
发票,受票单位与签订合同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纳税人识别号应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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