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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终获保护_宗兴会计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04-17    编辑:宗兴会计   所属:京樵财税

核心提示:被绑架的“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得解救

 2016年4月,被称为“皮皮鲁之父”的著名作家郑渊洁开始与超凡知识产权合作,对“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舒克宝贝”、“魔方大厦”等多件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笔者有幸代理了郑老师所有商标非诉法律案件,受益匪浅。这其中最受公众瞩目的便是“皮皮鲁”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争议商标于2002年申请,2004年获得核准注册,至今已有14年之久,进行无效宣告的难度可想而知。

       针对本案,商标评审委员会于近日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理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此前,商标局陆续作出了关于“鲁西西”、“舒克贝塔”、“舒克宝贝”、“魔方大厦”等多件商标的异议决定,均支持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对上述不予注册的决定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商标审理机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均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不良影响的禁止性条款或第三十二条关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条款。
 
       “皮皮鲁”无效宣告案中,为何没有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争议商标“皮皮鲁”核准日为2004年,至无效宣告申请提出时已有13年之久,远远超出了《商标法》以侵犯私权为由提出无效宣告五年期限的规定,纵使我国愈发重视对商品化权的保护,甚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授权确权规定》)正式发布并实施,将商品化权的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规定中。但归根溯源,商品化权的保护依旧是对私权利的保护,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在先权利”的范畴。因此,本案主张商品化权很难获得支持。
 
       本案中,争议商标申请日固然早,但郑渊洁及其“皮皮鲁”人物成名日更早。从公共权益来看,“皮皮鲁”所涉及相关公众范围极广,已不局限于儿童读者,郑渊洁作品被誉为“适合全家人的阅读”。看到“皮皮鲁”被“绑架”,亿万读者为之动容。郑渊洁时常接到读者询问,确定“皮皮鲁”餐厅是否与其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确实有伤一代人的人文情怀。“皮皮鲁”已经形成了一种文化符号,代表着一代代人的童年记忆。从这个角度出发,争议商标的注册的确有伤公众感情,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此,对已核准十年有余的“皮皮鲁”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核心无效理由确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打破‘皮皮鲁’与郑渊洁的唯一对应关系,更有伤人民感情,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看出,本案无效宣告理由得到了充分的认可与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皮皮鲁’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使用的‘餐厅’等服务的出处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之社会影响,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至此,“皮皮鲁”商标无效宣告案获得成功,被绑架十年有余的“皮皮鲁”获得解救。
 
       “舒克宝贝”等商标异议案为何适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在几件异议案件中,商标局适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支持了异议人的请求。以“舒克宝贝”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案为例,异议理由主要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舒克”角色名称商品化权,其注册申请将打破郑渊洁与“舒克”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舒克”系被异议人品牌,从而产生混淆。法律依据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2017年7月,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支持了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商标局认为“异议人在案证据表明,郑渊洁为我国当代著名童话作家,其创作的‘舒克和贝塔’系列童话故事已被相关消费者所熟悉,‘舒克’为该作品中的主人公的名字,凝聚着其一定的智力成果,其作品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因此,该在先知名的作品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与异议人作品角色名称‘舒克’文字相同,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在“舒克宝贝”异议申请提出时,对商品化权的保护主要通过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对其进行保护。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品化权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虽然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利类型予以保护,但可以作为在先权利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授权确权规定》正式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上述规定是将商品化权的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规定中,充分体现了对商品化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体现了立法者的态度。
 
       笔者认为,法律的新立、修改、废止、解释是根据执政理念而定的,审判理念也应紧密结合政策理念。从政策的角度出发,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近年国家通过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更是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授权确权规定》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充分体现了该立法精神,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
 
       为迎合政策理念,在“舒克宝贝”等商标异议案中,商标局明确了商品化权受法律保护,从而适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山寨商标、商标掮客,对中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价值,从以上行政裁定、决定来看,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我们期待着有更多的智力劳动成果得到严格保护。最后,借用郑渊洁老师的一句话:重视保护商标知识产权,是中国进入新时代的标志之一。
 
 
 (宗兴会计新闻部编辑,取材自中华商标杂志.宗兴会计为您提供优质的企业财税服务,西宁代理记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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