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滞纳金?
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
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
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就是说“滞纳金”就是指针对不按
纳税期限缴
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
1、滞纳金的加收率
加收率是统一的,即0.05%!
2、滞纳金的时限计算
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 )中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
纳税人应缴
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
纳税款之日止。”
二、滞纳天数、滞纳金该如何计算呢?
牢记计算公式:滞纳金=滞
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看到这,肯定有人会说,天啦,就这么一个简单粗暴的公式啊?可是我还是不会算啊!不要担心,通过下面的两个具体案例您就知道啦。
此时滞纳天数为:16号、17号、18号,共3天,注意要从次日算!
滞纳金=20000.00×0.05%×3=30.00元
情况二:企业于9月18日当天到柜台
申报,但由于银行账户上没有足够存款,直到9月21日账户存进足够的存款并申请扣款成功。
此时滞纳天数为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共6天。
滞纳金=20000.00×0.05%×6=60.00元
2017年9月,A公司由于
税务稽查事项,应补缴所属期2016年12月
增值税10000.00元,应补缴2016年度
企业所得税8000.00元。A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凭《
税务事项通知书》到柜台进行更正
申报。2016年12月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2017年1月17日,2016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那么:
增值税滞纳天数如下:
增值税滞纳金=10000.00×246×0.05%=1230.00元
所得税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具体计算的天数如下:
所得税滞纳金=8000.00×112×0.05%=448.00元
三、计算滞纳金应注意的几个小问题!
1、滞纳金加收遭遇节假日怎么办?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
纳税款的
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2、滞纳金的追溯期有多长?
《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
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
税收滞纳金。”
四、滞纳金的强制执行
《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还进一步明确:关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
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
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
纳税人已缴
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
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
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税务机关对于拒缴纳滞纳金的行为,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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