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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的“冬虫夏草”是否属于农产品?_京樵财税

来源:京樵财税   发布时间:06-12    编辑:京樵财税   所属:京樵财税

核心提示:一年一度的“冬虫夏草”到了收获的季节,有很多老板疑惑?我收购的“冬虫夏草”是否属于农产品,能不能按农产品抵扣进项?

 这里可以明确的说,“冬虫夏草”不但是农产品,而且还可以按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

        法律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由         此可见“冬虫夏草”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植物类项目中的其他植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 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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