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了解决职工中午的就餐问题,于2018年1月1日租入楼房一栋,主要用于职工食堂,取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是用于集体福利,所以不能进行抵扣的,我们有没有什么办法进行抵扣呢?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在租入的楼房里设置几间办公室,这样企业租入的楼房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办公室是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可以
抵扣),又用于了集体福利(职工食堂属于职工福利)。这样做,其取得的楼房租金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全额
抵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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