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东方红商场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也就是说,每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东方红商场购货均取得
增值税专用
发票。国庆节期间该商场为促销商品,草拟了以下三种促销方式案:一是商品以七折销售;二是“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假设所赠商品的成本为18元);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现金。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的商品,对于东方红商场来说,以上三种促销方式的应
纳税及利润情况,哪种方式对商场更为有利(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计算时不予考虑,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促销方式计算分析
【促销方式1】商品以七折销售,即价值1000元的商品售价为700元。在这种情况下,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
发票上
开具,以
发票上注明的打折后的售价计算,且为含税销售额,那么:
=700÷(1+17%)×17%-600÷(1+17%)×17%=14.53(元)
=700÷(1+17%)-600÷(1+17%)=85.47(元)
应纳所得税
=85.47×25%=21.36(元)
税后净利润
=85.47-21.36=64.11(元)
【促销方式2】“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所赠送商品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
增值税,计算如下:
=1000÷(1+17%)×17%-600÷(1+17%)×17%=58.11(元).
=300÷(1+17%)×17%-180÷(1+17%)×17%=17.44(元)
以上合计应纳
增值税=58.11+17.44=75.55(元)。
(三)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
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之规定。
商场销售确认的收入
=1000×1000÷1300÷(1+17%)=657.46元。
商场赠送商品确认的收入
=1000×300÷1300÷(1+17%)=197.24元
=(657.46+197.24)-600÷(1+17%)-180÷(1+17%)=188.03(元);
=188.03×25%=47.01(元)
税后利润
=188.03-47.01=141.02(元)
(四)根据《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因为该商场是在购物的同时赠送的商品,所以不征
个人所得税。
【促销方式3】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现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赠送的现金没有在同一张
发票上体现,不能按商业折扣计算,所以销售1000元商品:
=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1000÷(1+17%)-600÷(1+17%)-300=41.88元
=41.88×25%=10.47(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
=41.88-10.47=31.41(元)
利润结果对比
在消费者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商品的条件下。
方案1,商家可获得64.11元的净利润;
方案2,商家可获得141.02元的净利润;
方案3,商家可获得31.41元的净利润。商场销售金额越大,这种差异就会更大。
特别提示
采用不同的促销手段不仅
税收负担截然不同,对
老板们利润的影响也是不同的。所以,
老板们不能盲目选择促销手段,而是要综合考虑
税收的影响,以便做出最优选择。当然,税款缴纳少的方案不一定就是商场的首选,因为作为
老板往往更看中如何实现既定的目标,比如争夺消费者,占领某一市场份额等,还要考虑哪种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刺激最大,最能扩大商场促销。因此,只有从
老板们的总体经济利益出发,才能使这项
税收筹划起到为企业出谋划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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