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进一步深化
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
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
〕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
布。
一、主要变化
(一)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
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
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
备案手续、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
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
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
料,保留在企业,以备
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一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
项目名称,实现了优惠事项名称在《目录》《减免税
政策
等不同文件中的统一,方便企业查询和使用。二是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同时对
政策概述、主要
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进行
了细化。三是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
项目,明确了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要
求。
(三)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
账册、说明等资料,用于证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由于企业
情况不同,留存备查资料难以全部列示,因此《办法》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
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按照《目录》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
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
归集,以助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四)重申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办法》实施后,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
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目录》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
间”自预缴
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度
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事项。在享受优惠事
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
(五)对后续管理提出要求
为加强管理,《办法》规定
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企业
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
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二、实施时间
《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在进行
2017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享受
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
续。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
企业所得税优
惠
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
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减低
税率、
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
政策概述、主要
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
(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
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
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
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
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
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
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
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
第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
项目进行核
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
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
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
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
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
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
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
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
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
纳税
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
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
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
,企业应当根据
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
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
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
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
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
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税务
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
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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