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注意事项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2.什么是公益性捐赠、青海有哪些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青海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有:1、青海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青海心行慈善基金会 ;3、青海省希望明德关爱青少年基金会; 4、青海冬虫夏草与人类健康研究发展基金会; 5、青海省年保玉则慈善基金会; 6、青海格桑花教育救助会。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
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
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四)《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
税务局青海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青海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青民办【20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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