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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怎么开?所得税如何摊派?_京樵财税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11-30    编辑:京樵财税   所属:京樵财税

核心提示: 1、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若需附销货清单,请问销货清单是有固定格式还是纳税人自己在Excel表中列示就可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1、纳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若需附销货清单,请问销货清单是有固定格式还是纳税人自己在Excel表中列示就可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快递本月丢失我公司一个快递,里面有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怎么处理?需要登报丢失、到税务局接受行政处罚吗?
 
答: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您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后,只要登报即可。
 
3、什么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6)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在文件规定时间已过,是否还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
 
6、2016年跨省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7、总分机构均在北京的企业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答:《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在什么时间维护汇总纳税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文件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每年的一季度就要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了。
 
申报前总机构纳税人要做好税务登记变更、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及分配比例计算工作。上年新成立分支机构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维护汇总纳税信息。
 
所以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17年3月31日前一定要维护汇总纳税信息,在4月18日前按照总分机构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要在1月31日前维护汇总纳税信息,在2月份按照总分机构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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