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若需附销货清单,请问销货清单是有固定格式还是纳税人自己在Excel表中列示就可以?
答: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
开具专用
发票。汇总
开具专用
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
发票专用章。
2、快递本月丢失我公司一个快递,里面有2份
增值税专用
发票,请问该怎么处理?需要登报丢失、到
税务局接受行政处罚吗?
答:
答: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4)商业企业
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
开具专用
发票。
(5)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收到退回的
发票联、
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
6、2016年跨省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
企业所得税?
7、总分机构均在北京的企业是否适用国家
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57号?
答:《转发<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分配及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8、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应在什么时间维护汇总
纳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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