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里的“5月1日”怎么理解呢?
“5月1日”指的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适用原来17%、11%的
税率纳税,按照17%、11%
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
税率,按照新
税率纳税和
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还是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2举例说明。
还是举例来说明。A企业在4月18日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当日
开具了
增值税专用
发票,
税率17%。5月3日,B企业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后,A企业同意给予销售折让处理。如B企业还未将此
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
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仍按照17%
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
发票。如B企业已经将此
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
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A企业仍按照17%
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
发票。
变换情景,还是以上面这个例子进行说明。5月3日,B企业突然发现
发票上
纳税人名称写错了(不是货物质量问题),B企业要求重新
开具发票。如B企业还未将此
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
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按照17%
税率全额
开具红字
发票后,再按照17%
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
发票。如B企业已经将此
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
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再由A企业按照17%
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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