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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如何适用吊销营业执照与撤销注册登记_京樵财税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05-11    编辑:京樵财税   所属:京樵财税

核心提示:撤销注册登记适用于本不应取得公司登记而取得登记的情形,因此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注册登记自始至终无效。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后的严重违法行为,因而不具有溯及力,公司存续期间以公司名义开展的经营、债务等行为依然有效。

 吊销营业执照与撤销注册登记的关系

    

两者的性质不同。撤销注册登记是工商部门对存在瑕疵或者错误的注册登记行为的自我纠错。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在经营主体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后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两者的结果不同。撤销注册登记适用于本不应取得公司登记而取得登记的情形,因此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注册登记自始至终无效。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后的严重违法行为,因而不具有溯及力,公司存续期间以公司名义开展的经营、债务等行为依然有效。

 

实际情形辨析及实务处理

    

(一)吊销营业执照与撤销注册登记的适用选择

    

1.正确理解“欺骗手段”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无须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逐一审核,只要申请人提交了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文件,即可准予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材料形式上看,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以书面形式承诺确认所提交的材料不含虚假成分。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侧重客观事实,而非主观意念,行为定性侧重客观证据,而非主观推断。如果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提交了虚假材料,不论申请人是否出于主观故意,其行为都违背了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承诺,当然可以被认定为欺骗。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5种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情形,其中属于工商部门重点调查的是第4种情况,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综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理解,即本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都属于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对《公司法》中关于证照许可管理的规定内容,可以参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理解,即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2.区分适用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注册登记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情节严重的公司,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从处理结果考虑:吊销营业执照与撤销注册登记的后果不同,应当根据调查取得的基本事实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例如,某公司提供虚假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对其适用吊销营业执照。虽然某公司的设立程序存在瑕疵,但其存续期间以公司名义开展的合法经营活动应当得到承认。同样,其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当得到承认。吊销营业执照,一方面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另一方面可以保留其法人资格,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2)从行为对象考虑:例如,某自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注册,并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撤销注册登记,不能简单地把公司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的实质行为人。由于某自然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对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工作原则。撤销注册登记具有溯及力,公司登记行为自始无效,有利于保护某自然人免受公司存续期间的经营等行为造成的纠纷。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除某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清算责任人承担。

    

(二)吊销营业执照后接举报要求撤销登记注册的情形

    

实际工作中,工商部门有时收到反映未经其本人同意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取得公司登记的举报,但该公司已经因其他违法事项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这种情形,实践中有3种处理方法。一是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为涉案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在无法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前提下,在规定期限内立案以当事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作出销案决定(参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意见》(京工商发〔2005〕第10号)第五条第1项第2目)。三是受理举报并进行实质调查,如果经调查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属实,撤销注册登记。

    

笔者同意第三种处理方法。因为涉案公司营业执照虽已被吊销,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如果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撤销注册登记前举报人的权益会受到影响。

    

(三)撤销注册登记后相关债权人要求恢复登记情形

    

相关债权人以公司债务未还清为由要求恢复公司登记的,不属于工商部门受理的范畴,《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赋予工商部门相关职权。

    

在不受理申请的同时,工商部门应做好解释工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结束。债权人可以企业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由此可见,企业的清算义务是由清算义务人(比如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清算义务人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法人资格不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作为民事主体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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