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销售基本情况
某家具销售公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2月销售组合办公家具100套给甲单位,
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同时,该销售公司还一次性向甲单位收取包装费3万元,运输装卸费6万元。该家具销售公司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直接将价外费用以17%的
税率计提销项税15300元[(30000+60000)×17%]。该家具销售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才能减少
纳税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及《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
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
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
税收入并计入销售额计征
增值税。”
三、筹划分析
根据以上
政策规定该家具销售公司取得的包装费和运输装卸费用属于价外费用,且价外费用应视为含
税收入,该家具销售公司在计算销项税额时直接将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额的做法是不准确、不划算的。该家具销售公司首先应将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
税收入,之后依照适用
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该家具销售公司价外费用实际应计提销项税额为13076.92元[(30000+60000)÷(1+17%)×17%]。
四、筹划结果
通过将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
税收入,之后再计提销项税,该家具销售公司可以少缴纳
增值税2223.08元(15300-13076.92)。(根据最新文件规定自
2018.5.1起制造业和商贸企业
一般纳税人的
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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