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
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附福建
国税: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
抵扣17%或11%的
增值税额,只要在自
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
抵扣进项税额。
2.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6%税率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
2018年5月1日起,所有适用17%都调整为16%,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
税率专票,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6%
税率。
不要感觉“占便宜”了,没有!因为销售方开17%,其已经缴纳17%的
增值税额,没有“占便宜”。
3.所有的17%/11%税率都调整为16%/10%
财税〔
2018〕32号规定,自
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
税率的,
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就是说,原来所有适应原适用17%
税率的都调整为16%、所有原适用11%
税率的都调整为10%。
再者企业适用
增值税税率跟所谓的行业无直接关系,
增值税税率跟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业务行为有关,比如:制造业销售货物适用
税率17%(16%),出租房屋适用
税率11%(10%)、转让商标适用
税率6%,只是通俗的大家认为制造业
增值税主要适用
税率17%。
换句话说,只要涉及到
税率17%/11%,不论哪个行业都降为16%/10%。
4.征收率5%/3%未调整
(3)预征率: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
财税〔
2018〕32号文件,只是规定原适用17%和11%
税率的,
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没有涉及到征收率和预征率的调整,比如
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满足简易计税方法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2018年5月1日后征收率还是5%。
至于预征率是否调整,由于不动产和建筑服务适用
税率11%调整10%,会不会涉及预征率调整,要看后面是否有具体补充文件。
7. 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怎么开票?
申明:参考13%减并
税率为11%的各地
税务机关实务操作,如出新总局
公告或者新文件,以新文件为准。
9、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答:应当按照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
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
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
税率。
举个例子:B公司于
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
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
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
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
开具16%
税率的
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
发票,也应当按17%
税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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