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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办法_京樵财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06-06    编辑:京樵财税   所属:京樵财税

核心提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法》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办法》明确,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遵循目标导向、注重效果,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压实责任、减轻负担的原则。
 
       《办法》要求,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相关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一是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预算一同批复。二是预算执行中,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三是预算执行终了,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办法》提出,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要依法予以公开。
 
       《办法》还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考核,以及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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