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
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
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
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
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近期,部分综服企业以及
税务机关反映,《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
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
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产企业已签订了
2018年春节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综服企业代理出口。这部分合同的出口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但未能在2017年11月1日前
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且这些生产企业目前尚未按照35号
公告规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因此,这部分出口货物既不能按照35号
公告规定进行代办退税,也不能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
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国家
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
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
《
公告》规定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
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
税务总局
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
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
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
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
公告》规定综服企业按照本
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
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
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
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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