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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显欺诈发行罪假印章伪造财务资料_京樵财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05-11    编辑:京樵财税   所属:京樵财税

核心提示:江苏省高院裁定,中显集团犯欺诈发行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80万元。并判处法人袁长胜有期徒刑3年半,判处财务主管夏宝龙、融资负责人夏宝龙有期徒刑1-2年不等。

 这家2004年成立的企业,为顺利发行企业债券获取融资,竟私刻300多枚假印章伪造应收账款等资料,以此瞒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而且其伪造的相关资料,还以假乱真的让上市公司新大新材(300080)的2000万元投资款成功“中招”。

 
       日前,江苏中显集团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江苏省高院裁定,中显集团犯欺诈发行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80万元。并判处法人袁长胜有期徒刑3年半,判处财务主管夏宝龙、融资负责人夏宝龙有期徒刑1-2年不等。
 
       据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的官网显示,公司位于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于2004年11月注册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环保设备、化合物半导体材料、聚光光伏电池系统的生产、研发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
 
       经法院查明,在2012年底至2013年初,江苏中显集团为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在相关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增信担保过程中,法人袁长胜、财务主管夏宝龙隐瞒民间借款及对外担保、虚报年销售及年利润,伪造其他单位印章及假冒他人签名虚增应收款,欺骗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中兴华审字[2014]JS2000005号审计报告。
 
       事实上,袁长胜、夏宝龙明知企业严重亏损,大量负债,不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2014年6月9日,仍将虚假的中显集团2011—2013年审计报告以及据此形成的《2014年扬州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在中国货币网上公开披露,欲公开发行企业债券4000万元。发行资料中隐瞒了2013年底江苏中显集团实际所有者权益亏损1亿余元的事实,虚报所有者权益为1.35亿余元。
 
       根据袁长胜的供述:中显集团在接受尽职调查过程中,提供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再担保公司、江海证券等单位的财务报表中,除了银行贷款是真实的,其余绝大部分是假的,包括应收账款、销售利润,隐瞒了民间借款、对外担保等事实。
 
       财务主管夏宝龙的供述,也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夏宝龙表示,其按袁长胜的指示提供了相关虚假财务资料给中兴华会计事务所,企业询证函是袁长胜安排融资负责人冯德毅私刻各家单位印章并加盖,为此,共用了约300-400枚假印章,假印章后被销毁扔弃于公司消防池。
 
       2014年6月23日,江苏中显集团企业债券发行完成,净募资3770.5万元。因中显集团存在大量负债,募集资金刚到账的次日,该账户就被高邮市人民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扣划共计987.64万元、被兴业银行(601166)扬州分行回收贷款353.602万元,后又陆续被多家法院冻结金额计1亿余元。
 
       除了伪造资料欺诈发行债券外,法院另查明,中显集团还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事实。
 
       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江苏中显集团、袁长胜、夏宝龙、冯德毅以资金周转、生产经营等名义,承诺还本付息、转让、回购股权付息等手段,先后向多名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7106万元,已归还本息合计2350余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中显集团与新大新材约定,新大新材将投资8000万元,第一期2000万元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支付,同时约定江苏中显集团如未能在2015年12年31日前完成IPO发行,新大新材可以要求中显集团或袁长胜赎回股权对应的融资本金加上18%的年息。
 
       此后,新大新材通过银行贷款2000万元汇入中显集团,袁长胜按约将其个人股权出质登记给河南新大新,上述款项被用于还民间借款。
 
       据新大新材的员工张某证实,袁长胜虚报江苏中显集团业绩、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致新大新材帮江苏中显集团委托贷款2000万元未能受偿,江苏中显集团涉嫌合同诈骗。
 
       2015年10月、2017年10月,夏宝龙、冯德毅和袁长胜相继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认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债券募集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已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袁长胜、冯德毅、夏宝龙三人作为直接负责人员。
 
       对此,江苏省高院终审裁定,中显集团犯欺诈发行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80万元;法人袁长胜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夏宝龙、冯德毅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2年,并执行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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