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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财政部制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_京樵财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03-29    编辑:京樵财税   所属:京樵财税

核心提示: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3月20日起实施。通知称,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3月20日起实施。

       通知称,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进一步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立和使用,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并发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不作为结余。一般公共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暂行办法》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的收支缺口,动用的资金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科目。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暂行办法》要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相关规定执行。各级一般公共预算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当在同级国库单一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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