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3月20日起实施。
通知称,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
预算制度,实施跨年度
预算平衡机制,进一步规范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立和使用,根据
预算法等法律
法规,
财政部制定并发布《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
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
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
预算、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不得设置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政府
财政部门负责提出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
预算的调整方案。
一般公共
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
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
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不作为结余。一般公共
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补充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暂行办法》明确,政府性基金
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
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
预算,并应当用于补充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编制一般公共
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一般公共
预算出现的收支缺口,动用的资金应当编入一般公共
预算收入。一般公共
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各级
财政部门应当具体编制本级
预算的调整方案,按照
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般公共
预算资金补充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一般公共
预算支出的“补充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政府性基金
预算调出资金补充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政府性基金
预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
预算调出资金”科目。动用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编入一般公共
预算收入,列一般公共
预算收入的“调入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暂行办法》要求,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总
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相关规定执行。各级一般公共
预算的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当在同级国库单一账户存储。
京樵财税新闻部编辑,京樵财税致力于为企业解决高端财税问题,为您提供优质的企业财税服务,西宁代理记账公司.